本月十三日,爸爸告知我,在住所大廈當了大約一至兩年中班的保安員,收到解僱信,原因是他上司不滿他和住客熟稔.
我有否聽錯?這是個理由嗎?我不明白,他和大廈住客熟稔有何不妥?只要他盡責,有禮便可.
記得有次,家裡沒有人,大哥有事獨自回家並離去後,他向稍後回家的爸爸報告大哥曾回來.
又,會幫助行動不便的長者推門讓他們進出.
不只我一個,而是整幢大廈的住客,也極滿意他的表現,於是聯袂向房處遞交簽名信,請房處幫忙,向護衛公司表達及挽留,可是到最後,十七日那天,是他最後一天在這裡工作.
我明白房處不能干預別人公司的行政,所以只好接受.
而事實上,這保安員其實是從另一座調來,之前那位也是同一原因而和他對調,令她不再隸屬這上司.
這樣看來,應該是這上司有問題,被解僱的應該是這上司.
希望這保安員往後生活愉快.





